查看原文
其他

5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修订《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进一步优化

通航圈 通航圈 2023-12-25

近日,民航局组织修订并印发了《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3〕12号)。据介绍,此次修订在民航规〔2021〕16号《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新趋势,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优化(如明确无人机类企业须覆盖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试点企业、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相关无人机企业,增加了对通航企业在非营利情况下参与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的正向激励,明确三类“一票否决”情,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将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政策使用、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经充分征求通航企业代表、各地区管理局及行业专家意见,完成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无人机企业重点覆盖范围
为顺应无人机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评价覆盖的通用航空企业范围,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鉴于无人机企业主体数量较大,上位法及条例有待出台,相关数据获取途径尚待完善,结合各管理局监管实践,须至少覆盖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试点企业、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相关无人机企业。
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评级结果客观性、公平性,新《办法》从四个方面做了优化完善。一是完善无人机企业评价指标。针对无人机企业特点和安全发展需求,设计了无人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指标。二是增加正向激励指标。为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参与国家、地方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近期应急管理部门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新《办法》增加了对通航企业在非营利情况下参与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的正向激励。三是弱化监管差异影响。针对首次评价中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整改通知书数量受飞行作业量、管理局检查频次等因素影响问题,新《办法》出台后,拟在每年具体评分时,按照全国平均水平对上述指标得分按照当量处理并核减,弱化因各地监管差异造成扣分差异四是优化评价方法的发布方式。为及时适应行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和监管实际,新《办法》明确,在保持评价维度、指标相对固定的基础上,民航局每年在下发评价通知时,一并公布评价时间安排、评分方法、具体评价指标等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评级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评价对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引导,新《办法》从以下两方面优化评价定级方式。一是按得分比例确定评价等级。将原来按照“得分区间”确定评级调整为按照“得分比例”确定评级,A级、B级、C级划分比例按照全行业前50%、50%-90%之间、末位10%确定二是明确三类“一票否决”情形新《办法》设置了“一票否决”情形,直接评定企业为C级,包括以下三类情况:一是企业因自身原因未保证安全,发生亡人事故的;二是企业被吊销、撤销经营许可证或运行合格证的;三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进一步拓展结果应用范围
新《办法》明确,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将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政策使用、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其中,首次明确,后续将积极探索诚信评价结果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发放工作相衔接的工作程序。
以下是通知及新修订的办法: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延伸阅读需要进入通航圈交流群的朋友,关注本公众号后,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关键词:入群。
免责声明: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文章之观点,皆为交流探讨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公众号作者也不负有更新以往文章观点之责任,一切以最新文章为准。用户根据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其他观点进行投资,须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平台综合编辑文章,转载本文请在作者处注明为通航圈,并在文首醒目位置注明“来源:通航圈(微信ID:tonghangquan)”,文末放通航圈二维码,侵权必究。部分图文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投稿合作及商务合作:publicvoice@qq.com(欢迎您原创投稿)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欢迎通航圈内企业约稿、圈内人士投稿邮箱:publicvoice@qq.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